陳俊法官介紹,由於投資渠道不暢,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,民間借貸案件已成為經濟生活中一項異常活躍的金融活動、商事活動。
  2011年以來,奉化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累計達到了4940件,通過對這些案件以及其他相關案件進行整理調研發現,大量無序的民間金融活動存在眾多不規範操作,易引發諸多社會問題。
  “參與民間借貸的不僅僅是老百姓手裡的閑置資金,很多人為了賺取利差,根據自身信用向銀行貸款,再將貸款所得投入到民間借貸中去,將借貸行為當成了一種變相的金融活動。由於民間借貸行為游離於政府的金融管制之外,其具有極大的不規範性,因此引發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。”陳俊說。
  法官彭曉曉也指出,僅今年上半年,北侖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就多達800餘件,“一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和‘職業放貸’者大肆吸儲放貸,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,也引發了不少刑事犯罪案件。”
  在此類案件中,老年人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,自2011年以來奉化法院審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,有50%的被告人年齡為50周歲以上,北侖法院也在大量案例中發現,老年人這一主體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成為風險防範最弱的一類主體,且案件呈現群體性趨勢,涉案金額極高。
  “一些老年人投身於借貸活動之中,賭上了自身的養老錢,整個晚年都處於身負債務的狀態中,而由此引發的後續執行工作也給法院帶來了多重困難。”彭曉曉說。
  為把控老年人借貸風險,發揮法律對市場的指引作用,法官們也為老年人如何規範自身借貸行為提出了建議。
  “把控風險要從借款之前開始,謹慎審查,所有的規範行為都應基於你全面掌握了借款人的資金實力、誠信情況、借款用途等,”陳俊說,“無法執行到位的借貸案件中,八九成的老人都是把錢借給了所謂的有錢人,但那些人究竟有沒有錢,或者有沒有還款能力?他們大多道聽途說。”
  陳俊介紹,一個十分可靠的掂量是否可以借款的標準是借款利率,在任何投資領域,風險和收益總是相對的,利息越是誘人,風險便越大。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,法律不予保護,這可以作為高利借貸風險把控的首要因素。
  明確對方具備一定還款能力後,在借條的書寫上也有不少需要註意的問題,畢竟,借條是證明民間借貸關係存在的最有效證據。
  彭曉曉強調,“借條的署名應由出借人、借款人親自當面書寫,並嚴格按身份證上的名字簽署,不能寫小名、曾用名、綽號、簡稱等替代。如果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,則需要加蓋公司公章,不能給文字游戲留下生存空間。”
  陳俊表示,借條上還應設置風險防範條款,最好能夠明確擔保方式,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,“保證擔保應註意保證人的資格、保證方式、保證期間、保證範圍等內容的約定。”
  此外,陳俊建議在借條中設置借款加速到期條款,控制借貸風險。“對出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,是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還款能力喪失,一些案件出借人已經提前瞭解到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,但是由於借款人按月付利息,借款期限未到,出借人只好看著借款人從容處置財產,不能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。所以可以在借條中就明確約定,出借人只需要提前幾天通知,就隨時可以要求還款,或者約定如出現了特定情形,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。”
  彭曉曉還補充說,為避免現金交付引發的舉證難,建議出借人交付借款、借款人支付利息、歸還借款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匯款方式,並保留好匯款憑條;錢的流向做到與借條記載一致,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賬戶或其指定的銀行賬戶,對交付第三方的,應事先作好約定並保留相關證據。做好證據保留,才能讓自己在訴訟活動中降低風險。
  (原標題:規範借貸行為把控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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